《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几个不明白
$T《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在适用这部行政法规的时候,仍然面临一系列的难题。 条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如何?患者能否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是不 是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在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否一致?$E 日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颁布。这 部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对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 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的 赔偿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 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在 适用这部行政法规的时候,仍然面临一系列 的难题,例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是不 是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能否直接运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在 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是否一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我国现 行法律之间是何种关系?笔者试就上述问题 进行初步的分析。 《条例》的法律地位 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不仅包含了大量的行 政规范、还包含了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在适 用这些规范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既有可能 引起行政复议,也有可能产生行政诉讼,还有 可能引发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所以适用这 一条例处理医疗纠纷,除了必须了解条例本 身的内容外,还必须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不 仅要熟悉实体法,还要了解程序法,否则,可 能会产生法规适用上的误区。 其实,条例是一个很特殊的文件,它具有 技术性,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又具有程序 性,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鉴定主体作出 规定;还具有实体权利的法定性,对医疗侵权 的赔偿数额及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 此外,条例对医疗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和义 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 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处理医疗事故行政纠纷, 直接适用该条例中的行政规范没有问题,但 如果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纠纷, 在法律的适用上就会遇到一些难题。例如,在 条例的49条和50条,分别规定了医疗事故 赔偿数额和项目。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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