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不合理进店费亮红牌
信息来源:2002.08.06 中国商报 高建成
针对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对供货商的不合理收费,经过包括本报在内的诸多媒体的舆论呼吁,一份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范终于正式出台。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商委、北京市工商局发出通知,在全市商业范围内清理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合同,杜绝合同乱收费;纠正采购人员暗箱操作,如向供应商推销相关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向供应商摊派零售企业自身费用的行为。北京市商委和工商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通知》,显然是针对目前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滥收费、拖欠货款以及对进货商品质量疏于管理等问题的。这份《通知》要求,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应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移做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力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不要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商品流通。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这一《通知》,特别强调了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得滥收费。《通知》指出,零售企业联合供货商(包括引厂进店、租赁柜台)举办的开拓市场、扩大营销活动,向供货商收取的各项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坚持公平、自愿、透明等原则,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要有明示,并应事先通过合同予以约定,不得在合同外收取与供货商发展无关的不合理费用。据记者了解,针对业内存在已久的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收取不合理费用这一“公开的秘密”,作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并明确表态,在全国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