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新政”何时才能推广

信息来源:2002.08.20 中国商报 罗昌平

江西印刷集团公司前不久被查出一桩令人啼笑皆非的荒唐事:一个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在缓刑期间,竟然当上了该单位保卫班的班长。今年54岁的章颐,一直是江西印刷集团公司的保卫干事。自1994年11月至1998年2月,章颐利用职权之便冒领公司现金达7万余元。东窗事发后,章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该公司将其安排在下属的工厂劳动,每月发放200元生活费。今年5月改为全额发放工资。7月,公司负责人又将章调至家属区保卫班,并担任班长一职。章颐何以在缓刑期间当上保卫班长?除了腐败的因子,司法监管的空白也为此埋下了伏笔。到目前为止,仅有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与该区的公安、检察机构商议协调,以一种尝试的姿态出台《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率先踏入了这片法律真空地带。缓刑监管的职能缺位正因为法律的空白,才造成了公检法之间的利益格局,这一格局维持延续的时间长达52年。按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可以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经过教育不会再犯和确实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实行缓刑,即有条件不关押刑,在实行有期徒刑之前确立一定时期的考察期,通过法律部门、家庭、社会的监管和教育,有明显改正者可免除限制自由刑。从职责上划分,公检法三家各有分工。如公安局下属派出所负责对管区内的管制、缓刑、监外、保外就医和取保候审五类人员进行管理。检察院下设监管处,负责对被判入监和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管。而法院担负着对犯罪人员的处罚和教育责任。然而,现实的状况远没有理论上设计得完美。一方面,公检法三家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习惯做法是,犯人从看守所出来,进法院宣判,被判缓刑后,则当庭释放。如果该犯没有再犯罪或没有被发现再犯罪的话,可以说,跟法院就没有关系了。由于判决书在送达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公安局尤其是犯人所在派出所往往不能立即了解到新判缓刑人员的情况。检察院对此更是难以实施监管。从而造成这部分人在社会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或管理不严的状态。章颐一案确实有着典型意义。江西印刷集团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家属区保卫班是去年设置的,主要负责该公司住宅区的防盗、防火和保卫居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今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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