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前,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确认浦江县良种场与洪素琴等19名被告房地产买卖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案,引起了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检察院认为买卖合同无效2000年上半年,浦江县良种场将其位于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的房地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地块评估和房产评估。经评估,该地块的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房产评估价格为44640元。同时,估价报告中认定估价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年。同年6月14日,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浦江县良种场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2002年4月14日,浦江县良种场在原资产评估已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合同,并以原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约定拍卖底价为62万元。县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5月24日,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时,竞买人洪素琴、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潘卫东之间恶意串通,由洪素琴支付其他4人各2.5万元人民币后,朱、黄、周、潘4人退出竞买,洪素琴遂以底价62万元买得拍卖标的。5月27日,洪素琴向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缴清成交价62万元后,与浦江县良种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洪素琴同合伙人张明光等18人购买该宗房地产,所以该合同买方为洪素琴等19人。2002年6月7日,浦江县天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2年5月20日作为估价时点,评估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价格为1105400元。为此,检察机关认为,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仍接受浦江县良种场委托对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能处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使得洪素琴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后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此拍卖应属无效。浦江县检察院认定,双方在此违法行为基础上签订了卖方为浦江县良种场、买方为洪素琴等19人的国有资产性质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拍卖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受非法扰乱,浦江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良种场与洪素琴等19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对检察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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