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所得:免纳税≠免申报

信息来源:2007.01.25 海峡财经导报 许志强

近日,家在泉州市区的小 王了解到年所得超12万元的 纳税人须自行申报个税后,打 电话到泉州市地税稽查局咨询 有关情况。原来小王去年炒股 赚了13.4万元,税法规定,股票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但是他不知道免纳税是否 意味着免申报。 该局税务人员解释说,纳 税与申报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 念,纳税人应予以区分。《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 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 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即通常所说的“申报”;《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即“纳 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 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 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 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 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 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7号)、《个人所得税自 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6]162号)的规定,自 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认真记 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 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年度全部所得。这里的年所 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 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 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 税的其他所得等各项所得的合 计数额达到12万元。但个人所 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 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 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 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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