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少列收入被处罚

信息来源:2007.01.25 海峡财经导报 董庆健

2006年9月,B县地税稽 查局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对全县房地产业履行纳税义 务情况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在 对B县F房产公司的纳税申 报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 前分析时,发现F公司纳税申 报的情况与稽查人员初步掌 握的实际经营情况差异较大, 稽查人员决定对F公司进行 检查。 F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 业,于2001年10月登记注册,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F 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坐落在 繁华地段,房价与其他房地产 开发公司开发的楼房相比,每 平方米便宜100元左右,因此 除部分门面房尚未售出外,其 余已全部售完。 稽查人员首先对F公司开 发经营期间的纳税申报和税款 缴纳情况等税收征管信息进行 分析,并在基本了解F公司商品 房开发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 F公司商品房开发现场,走访购 房户,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经 初步调查,发现F公司2005年 5月至2006年8月共计申报销 售不动产营业额为1292853元, 缴纳营业税64642.65元、土地 增值税6464.28元,其中,在其 预售商品房高峰期的2006年1 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 间,申报营业额仅为281406元。 由此,稽查人员初步推断F公司 可能存在少列收入并少申报缴 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决定立案稽 查。 稽查人员采取以外部调查 取证为主、查账为辅的稽查方 案。从相关部门和住房户的实 际调查得知,F公司是以按揭 贷款的方式对外销售商品房。 由购房户先向F公司缴纳 40%的购房款,然后,由房管 局、F公司、银行三家签订合 同,F公司提供开工许可证做 信誉抵押,以购房户名义取得 贷款直接转给开发商,待购房 户办理房产证时,再由房管局 将购房户的房产证抵押给银 行。稽查人员随即到银行调取 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检 查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确 认F公司在取得银行按揭贷 款及收取购房户40%售房款 时,均未在账簿上记载,也未申 报纳税。 经查实,2005年5月至 2006年8月,F公司实际收到售 房款为4424626.50元,少列收 入,少申报营业额3131773.50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 偷税,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追缴该单位2005年5月 至2006年8月因不列、少列收 入少缴的营业税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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