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对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笔者就新 申报表涉及的主要政策和纳税调整方法进行了归 集,希望能有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E 一、销售(营业)收入 (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企业会 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 (二)视同销售收入主要包括: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 2、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 3、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 于捐赠; 5、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6、应税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 (包括非股权支付额超过20%或25%,以及纳税人符合 免税改组条件但自行选择应税改组的情形)。 企业应当将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分别计入主表第 1行“销售(营业)收入”和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 (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 应作为销售收入的情形包括: 1、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 应当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或损失),应并 入总收入予以征税; 3、非货币性交易(以物易物)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确 认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目前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填 报存在争议,纳税人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填报)。 (四)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在前期或后期确认而税 法规定应当在本期确认的收入在此行填报;会计制度 规定应当在本期确认而税法规定应当在前期或后期确 认的收入应从此行剔除。 (五)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 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上述规定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1、首次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 除的计算基数是一致的,均为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 销售收入净额; 2、首次明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