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二为一 即增收益

信息来源:2007.01.25 海峡财经导报 张振国

基本情况 某地金虹集团公司是一 家大型国有企业,下设五个二 级法人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对 各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统 一管理,实行内部银行结算。 其中核心公司A主要生产小 颗粒的化工产品,B公司生产 大颗粒的化工产品。这两家子 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产品上属于一个体系,但是 各有一条生产流水线。2006年 5月16日,金虹集团公司接到 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指出该 公司的下属企业B公司长期 负申报,有通过关联企业进行 避税的嫌疑,要求公司查找原 因,并限期整改。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之 后,该公司的董事长十分重视, 他通过对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的 对比分析,发现两家子公司的 增值税负担是有些不正常,A 公司每月都有较大的增值税应 纳税金,而B公司却存在较大 的留抵税款。因此,他请分管财 务的总经理落实此事。 财务总经理请来了专业 人士“把脉问诊”。专业人员对 两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 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 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由于 该企业集团内部“母”与“子” 的关系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税 负不合理,一方面造成了税收 负担增加,另一方面还被税务 机关怀疑存在避税行为。 原来,该集团公司为了扩 大生产规模,在2003年中期 投资兴建了年产20万吨的大 颗粒化工产品生产线。当时有 关部门为了完成投资考核指 标,要求该项目以独立企业的 形式来承建。因此,该集团公 司登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 负责这条扩建中的新生产线, 实行独立核算,并到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该项目已 于2003年底试产成功。 A公司2006年1-5月 已实现增值税应交税金2000 万元,而B公司实现税金则为 留抵税额600万元。按照集团 公司的预测,到本年12月末 A公司实现税金可达4800万 元,而B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 抵税额也将高达1300万元。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 明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 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 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 题的通知》(财税[1995]42号)规 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 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 法。增值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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