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住股息性所得打算盘

信息来源:2007.02.08 海峡财经导报 熊臻

基本案例:B公司是A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A公司对B公司初始投资 成本为200万元。到2006年底,B公 司留存收益(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 公积)为600万元,账面各项减值准备 的余额为100万元,预提费用贷方余 额为50万元,预计负债贷方余额50 万元(提取减值准备、预提费用和预 计负债时已经调增了应纳税所得 额)。此外,B公司甲产品的账面价值 为800元,市场价值为1300万元。 2007年1月1日,A公司将其拥有的 B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C公司,股权 转让总价款为1600万元,转让时A 公司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00万 元。C公司购买B公司全部股权后, 吸收合并了B公司。(A公司和B公司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且均 为盈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 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 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 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 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 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 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 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 性质的所得。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 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 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 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 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 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 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 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 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B公司 的留存收益600万元确认为股息性所 得,因为A公司和B公司适用税率相 等,所以股息性所得不需要补税。 A公司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为: 1600-200-600=800(万元) A公司转让股权应负担的企业所 得税为:800×33%=264(万元) 筹划分析:从表面上看,A公司的 计算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国税函 [2004]390号文件同时规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 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 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 资产而冲销的

...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