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施行谁受益?

信息来源:2007.02.01 海峡财经导报 陈晓东,林斌

福州的李先生有辆老式的凤凰牌自行车,还有一本使用证,上面标明车牌号等相关信息。这辆“老凤凰”是李先生20年前刚工作时买的,那时自行车需办理《自行车使用证》,每年还要缴纳4元的车船使用税。而如今,“老凤凰”被陈先生收藏了起来,使用证也成为历史的见证。$$按照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均被列入免税范围;同时,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新《条例》还注明,车船税各具体税目的具体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记者近日从福建省地税局了解到,新《条例》颁布后,福建省的相关实施办法已开始制定,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原先的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税仍按原来的规定征收,实施办法出台之后,再实行多退少补。$$熟悉的新税种$$据了解,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船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福建省地税局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上升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成为内外有别的一个税种,这既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不符合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的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国务院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个暂行条例进行合并修订,制定新《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记者注意到,与原来的两个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发生了变化。《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新《条例》则改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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