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筹划须注意限制条件

信息来源:2007.02.08 海峡财经导报 张振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 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3]184号,以下 简称“184号文件”)对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 造等事项,制定了一些契税优惠政策,并明确优惠 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改组改 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 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 号)将18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底。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以下 简称"844号文件”)对部分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 了限制条件。纳税人在进行改组改制时,应当针对 这些限制条件,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 例1:张某以其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房产、土 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共同组建甲公司。用于投资的 房产、土地的评估价值为500万元(当地规定契税 税率为4%,下同)。 张某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筹划方案:18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 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 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844号 文件规定:“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 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 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 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 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例中,张某可以先用其个人独资企业的房 产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一人有限公 司再通过吸收新股东变更为甲公司。根据上述规 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 主体,其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企业增资扩股也不需要缴纳契税,按此方案实施 可少缴契税20万元。 例2:A公司购买了B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全部资产和债务,实现了合并。B企业房产、土地 的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 1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 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844号文件规定:“184号文 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因为本例中B企业不是法人企业,所以A公司取 得B企业房产、土地应缴纳契税40万元(1000× 4%)。 筹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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