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通信行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2007.02.01 海峡财经导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 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 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 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 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适应移动通信业务 发展的需要,规范移动通信 行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福建省移动 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名 称并扩大其使用范围 闽地税征[2000]12号文 件增设的《福建省移动通信 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原仅供 中国移动福建分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使用,鉴于国家已同 意中国联通公司参与移动通 信市场的经营,为简化发票 种类和方便管理、使用。决定 将《福建省移动通信电信业 务专用发票》名称变更为《福 建省××市移动通信业务专 用发票》,发票式样、规格和 种类代码不变,所有在我省 范围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 企业均可使用。 二、规范《福建省电信 业务定额发票》的使用 为避免《福建省电信业 务定额发票》被转手违规使 用,各通信企业以“买断”的 形式将充值卡、IP电话卡销 售给代理商或较大批量自 售充值卡、IP电话卡时,应 开具《福建省××市移动通信 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上应 列明充值卡或IP电话卡。 《福建省电信业务定额发 票》只能由有资格领购发票 的单位在自己的营业网点 销售较少数量的充值卡、IP 电话卡给消费者时开具。 三、鉴于我省寻呼业务 已停办多年,因此,取消《福 建省寻呼业务专用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 做好发票查验工作,发现企 业违规使用的,应按规定予 以处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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