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地税建立稽查 实施环节内审制度

信息来源:2007.06.21 海峡财经导报 庄灿阳,陈聪荣

本报讯 今年来,通过实行内审制度,泉港区地税局尚未发生退回补充稽查的案件,有效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泉港区地税局在实行主、协查员的基础上,于稽查实施环节建立了内审制度,对于每个稽查案件在主查员检查完毕拟移送审理环节之前,将各类书证等按证据内容和拟证明的问题进行证据分类归集,并填写《证据说明表》,具体说明该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同时把所有实施环节的工作报告、往来文书及有关证据等资料移交协查员进行复核。协查员按照稽查审理的要求对稽查实施环节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复核完毕后,复核的协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基本情况表》中的复核人员一栏内签字,而后移交审理环节进行审理。据悉,通过内审可以发现在实施过程中主查员没有发现的问题,把实施过程中不应有的错误在实施环节解决,减少审理环节的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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