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特许者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来源:2000.06.28 中国商报 吴敬清

前两期我们曾谈到我国 对特许者的信息披露要求, 并摘选了美国在此方面的部 分规定,但对某些方面如诉 讼的披露情况介绍较粗,下 面我们将对需要披露的诉讼 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再做如下 补充。 美国对于信息披露,不 仅要求特许者有此义务,其 继承者或其他关联企业,也 有义务披露下列情况: 1、是否有悬而未决的行 政、刑事或实质的民事诉 讼。指称该人违反了有关特 许经营、反垄断或证券法 律,实施了欺诈、不公平交 易或欺骗行为或类似指控。 同时,是否包括了一系列诉 讼,该等诉讼并非经营过程 中所自然引起的普通例行诉 讼,而是在根据受许者的 数量以及特许体系或其经 营运作的规模、性质或财 政状况看来,属至关重要 者。如上述情况存在,应披 露诉讼双方的名称、诉讼管 辖地、诉讼性质以及诉讼的 现况。 2、在申请日的前10年 期间,是否曾被定重罪或对 重罪指控不作辩护亦不承认 有罪;或曾在民事诉讼的终 审判决中被认定负有责任或 成为涉及违反特许法、反垄 断法或证券法,欺诈、不公平 交易或欺骗行为或类似指控 的重大诉讼的主体。如确有 上述情况,应披露当事人姓 名、诉讼管辖地以及定罪或 判决被登录日期,罚金或算 定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和解的 条款。 3、是否仍受现行有效的 禁止令或限制令制裁或受裁 定制裁,该裁定涉及特许或 根据联邦、州或加拿大特许、 证券、反垄断或贸易法令或 贸易行为法律而由已完结或 未决的由政府机构所提起的 诉讼或法律程序所导致。如 确有上述情况,须披露该人 的名称,政府机构及法院的 名称,指控书或政府机构或 法院所认定事实的摘要和命 令及裁定的日期、性质、条款 和条件。 除对诉讼的内容有要求 外,还要按照下列说明的顺 序进行披露。 指出每一诉讼的名称和 案号或括号中的引述。 表明每一诉讼最初提起 的日期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 及与特许者的关系。关系包 括:竞争者、供货商、出租人、 受许者、前受许者或受许者 团体。 简要说明诉讼中每一诉 讼请求的法律和事实性质。 简要说明所寻求或得到 的救济、事实或法律的结 论。 如果是刑事定罪或申 诉,需要指出被定罪或进行 辩护的人的名称,并披露所 判刑期及给予的处罚。 表明除此之外(列明诉 讼的数量),在招募书中没有 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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