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哪来这么多“权”
另眼观潮 《拍卖法》规定: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法 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这表明拍卖规则 应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及可操作性,人们 依照它去进行正常的拍卖活动。照理说各 家拍卖公司在制定自己的拍卖业务规则 时除了参照《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外,还要兼顾自己企业的规模、经营 特点、经营范围、公司实力等方面,制定出 的规则应该明确清晰、切实可行,体现较 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拍卖规则。然而,比较 国内大大小小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不难 发现规则的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而且在 某些提法上过多地强调拍卖人的权利,左 一个“有权”,右一个“有权”,给人的感觉 是“权”字当头,霸气十足;而在拍卖人义 务方面却寥寥数语,至于委托人及竞买人 的权利几乎被淡化了。长此以往,这样的 规则只能愈来愈失去约束作用,与广大群 众关系日益疏远,充其量成为印在拍卖图 录上的一种陪衬。下面仅就拍卖规则中的 几个“有权”条款提出质疑。 1.“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 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本条提出的“任何人”首先指代不明, 任何人可以泛指所有人,这样的提法极容 易造成错觉,似乎参加拍卖活动要有很多 很高的附加条件,拍卖公司确认你不适合 参加即可将你拒之门外。本来拍卖会是面 向社会的,买家是自由的,参加拍卖会的 人不受年龄、职业、性别的限制,只要照章 办理了入场手续都可以参加。而投资艺术 品只要符合规则,一切都无可厚非,此条 款无形中剥夺了许多平常人参加拍卖活 动的权利。 2.“本公司有权提高竞买价,拒绝任 何竞买价”。 拍卖价格的形式有上增或下减两 种。竞买价格是在竞买入的竞买竞价中形 成和确定的。拍品受到市场的检验,而不 是单凭拍卖公司的主观臆断。拍卖现场竞 买人寥寥无几,形成不了竞买高潮,拍卖 公司如何有权“提高”也是徒劳;竞买人志 在必得,竞买高潮迭起,拍卖公司有权“拒 绝”岂不多余。拒绝的应是被认为违反规 则的竞买价,真正的价格是在竞买人的公 平竞争中以出价高者获得,并以一槌定音 为界限形成的。 3.“本公司有权撤消或分拆拍品,合 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品”。 拍品是指委托人所拥有的或者是依 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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