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敲诈 二审改无罪

信息来源:2000.07.21 中国商报 李韦君

本报讯:黑龙江省庆安 县消费者王君,因购买的冰 淇淋上有拖布条,向厂家索 赔50万元。5月10日,哈尔 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敲诈 勒索罪判处王君有期徒刑3 年,缓期3年执行。7月12日 下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 审理后认定王君无罪,撤消 原审判决。 今年29岁的王君是庆 安县某技校教师。1999年2 月9日,王君在购买的一支 由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大脚板”冰淇淋上发 现有拖布条,于是将其保存 在冰箱里,并致信厂家要求 赔偿。他在信中希望“华义” 在“3·15”到来之前赔偿他 50万元,否则将通过新闻媒 体将此事曝光,那样企业声 誉就会一败涂地。 “华义”在接到王君的信 后,认为王君有敲诈嫌疑,立 即报警。3月12日,王君来 到厂家“讨价还价”时被公安 机关抓捕。 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君 以冰淇淋上有脏物为由,以 诋毁厂家商业信誉相要挟, 向厂家索要50万元,后在与 厂家交涉时降低到28.8888 万元,少一分也不行,其行为 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君不 服一审判决,表示要坚决上 诉。 7月12日下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君无 罪,撤消原审判决。 市中级法院认为,王君作为“华义”的消费者,在消费了 有质量问题的冰淇淋后,因该质量问题是生产者的责任,因 此有权向“华义”追偿损失。王君给“华义”的信中留下了真实 姓名、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更说明是索赔而不是敲诈。在 索赔过程中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使用犯罪手段,虽 然先提出赔偿50万元,后来又降为28.8888万元,但毕竟是 其提出的索赔数额。法院认为,王君的行为是一种平等主体 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不构成犯罪。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