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手”骚扰商家引发社会问题

信息来源:2000.07.20 中国商报 高景远

本报记者高景远报道:一份来自广 东省连锁协会对省内部分商场的调查 表明,“三只手”对商家的骚扰与日俱增, 并引发了多种社会问题。 商品失窃一直是近年来困扰着众多 商家的一件头疼事。尤其是随着全国各 地超市经营的迅猛发展,超市经营中的 失窃问题暴露得更加突出,已经到了非 抓不可的地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零 售企业每年商品失窃额已经超过250亿 元,直接损失相当于一次大的洪灾。 面对日趋严重的商品失窃状况,商 家感到越来越难以承受过高的损耗。一 些商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多种 无奈的办法,但效果并不理想。 日前,由国内贸易局科技质量管理 中心主办的“安全防损防盗技术交流研 讨会”,邀请了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中 国消费者协会、美国保点公司以及各地 商家代表共100余人参加。与会代表认 为,现行的相关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同时却难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是对等的,而不应 是对立的。 近几年,针对商场的防盗问题,国内 一些城市和地区已陆续出台了一些防盗 保安措施或管理条例。如广东省制定了 “自选商场顾客文明购物守则”,正在与 公安部门商办执行;杭州市早在1998年 就制定了“杭州市超市治安防范管理暂 行办法”;上海、北京等其他一些城市也 在讨论有关的一些法规,并相继出台。 参会代表认为,这种地方性管理条例虽 然能够对商家经营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从立法和 执法环节上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打击日益 增多的商场偷窃行为。 从立法方面看,《治安条例》对“偷窃 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 规定,但是处罚仍维持在“15日以下拘 留或者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 如此轻微的处罚对于偶犯或初犯偷窃的 人或许有惩罚和教育作用,但对于惯偷、 累窃之人却很难起到震慑作用。从执法 情况看,公安派出所仅有警告、50元以 下罚款的权力;拘留及50元以上的罚款 权则由县、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行使。 司法实践中大量偷窃案件都由公安派出 所处理。由于权限及审批手续或警力的 原因,对于偷窃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 的盗窃犯罪标准的,大都进行批评教育 后放行,报批拘留的案件占极少数。 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 法规,重新界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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