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财”本无错 护之应有道

信息来源:2000.10.10 中国商报 冀文海

本报讯:金融机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向已被法院作为被强制执行人的存款户通风报 信,或者帮助其隐匿、转移存款等,以后都将被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据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了协调处理法院在 执行工作中和金融机构的关系,解决法院在金融机 构遇到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 银行最近联合作出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协助人 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同时也强调了人民法院在执 行工作中应遵守的纪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法院执行人员应出示本人工 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 书、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扣划裁定 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存款时还应附生效 法律文本副本。 对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金融机 构应立即予以办理,不得再划扣被执行人的款项用 以收贷利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款项;在接 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金融机构不得向当事人 通风报信。否则,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 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将依法 予以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 银行查询其开户、存款情况时,有关人民银行应协 助查询;如果被执行人为有关人民银行的分支机 构,人民法院应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15 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 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应当依 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 行、总公司。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 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 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申 请,法院应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 分的冻结措 施。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 已丧失保证金 功能的,法院 可以依法采取 扣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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