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消费者没告倒明星
信息来源:2000.09.27 中国商报 雪明,李峻,李忠
本报讯:佛山消 费者状告巩俐、濮存 昕以及哈尔滨制药 六厂、 佛山汾江药行 “广告欺诈” 案近日 有了结果, 佛山城区 法院以原告将巩俐、 濮存昕作为被告“属 主体不适”为由驳回 了起诉。 原告已于日 前向佛山中院提起 上诉。 今年7月份,佛 山消费者李莺以自 己 “受盖中盖口服液 的书面广告宣传材 料及巩俐、 濮存昕等 名人的口头证言误 导, 结果花费金钱购 买了4盒绝非药品 而是依法可认定属 假药的口服液”为 由, 将巩俐以及哈尔 滨制药六厂、濮存 昕、 佛山汾江药行等 告上法庭。 佛山城区法院 受理此案后认为,根 据《广告法》第38条 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致使消费者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由广 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遂作 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