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后胎儿是否还有继承权

信息来源:2000.10.29 中国商报 潘家永

问:去年12月初,我的 表兄童某在一次意 外事故中不幸身 亡,当时童某的妻子已有身 孕。在分割童某的遗产时, 童妻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 胎儿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 其公婆均表示赞同。可是, 童妻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 后,却又将胎儿打掉了。其 公婆对此非常气愤,并要求 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 份财产,可儿媳不同意。请 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财产 应否重新分割? 向英 答:我国《继承法》第28条 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 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 这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如 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 孕,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 份额,但这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胎儿 尚未出生,不属于自然人,不能成 为民事主体。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 儿保留继承份额,目的在于保护胎 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的最终处理,一般分3种情况:一 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 承份额归其所有;二是如果胎儿出 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 由其继承人(即母亲)继承;三是如 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 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法定 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的继承 人再行分割。 童某死亡后,童某的继承人为 胎儿留出继承份额,这是正确的, 应当肯定。但童妻在为胎儿争得应 继承份额后,又将胎儿打掉,这样 就等于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按照 上述第3种情况,该胎儿没有取得 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所保 留的份额,该份财产应当由童某的 继承人(包括童某的妻子、父母)再 次进行分割继承。因此,童妻公婆 的主张是正确的,童妻想独占这份 财产是无法律根据的。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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