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频出 市场法制渐趋完善

信息来源:2006.09.01 大河报 栾晓龙

$T2006年8月27日,《监督法》、《破产法》、《合伙企业 法》等3部法律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上获得通过。 《监督法》:地方政府越权违法,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同 级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破产法》:将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放在了重要位置。 《合伙企业法》:使公司结构体系更加完善。$E 《监督法》 “20年磨一剑” “新颁布的监督法可谓‘20年 磨一剑’。”一位业内人士如此形 容。 据了解,监督法主要围绕5 个方面加强对“一府两院”(政府、 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其一,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 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 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 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 作报告。 其三,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 定有6条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 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 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 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 的监督内容来看,均为人民群众 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 的问题,像“三农”问题、义务教 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 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 “两院”工作中的问题,比如执行 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 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 等。 “这样问题都是群众普遍关 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这些问 题实施监督,因此,这些监督是基 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 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 督,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 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 督。”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其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 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 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 以作出决议。 其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 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 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 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 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 社会的监督之下。 而对于现实生活中,一些地 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 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的行 为,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 款、处罚、行政强制等,限制或者 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或是增加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监督法明确 规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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