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领取报酬有讲究

信息来源:2006.09.14 海峡财经导报 欣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 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以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 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 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 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计 税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960元)调高到每人每 月1600元后,企业因计税工资超支而增加的企业所得 税负担将大幅度下降。笔者就计税工资标准调高,对所 得税负担的影响作简要解析。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缩小 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指出,调整计税工资税前 扣除标准,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 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 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去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 标准提高到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内资企业 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计税工资标准调高,预示着 我国将加快“两法合并”工作的步伐。 根据汇算清缴数据统计,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的 实际负担率在22%-25%之间,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 负担率仅为12%左右。除外资企业普遍存在的低税率 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外,内资企业相对严格的税前 扣除限制,也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的重要因 素。虽然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调高后,内、外资所得 税负担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但是应当看到,目前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仍然存在着较大差异,“两法 合并”还需要一系列的过渡政策进行协调,从而逐步实 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统一。 二、工资支出的范围 进一步明确 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 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 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 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 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 入企业的工资总额。”笔者认 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所有 报酬,除税法明文规定不计 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外,都应 当并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 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准备给企 业管理人员购买商业人寿保 险(非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 疗保险,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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