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信息来源:2006.09.28 海峡财经导报 许海波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 执行。 《新准则》要求企业必须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 行所得税核算。与收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债务 法注重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 性差异。而收益表债务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 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 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 原则。如果交易或事项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则与其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亦应在该期间内确认;同一会计期间 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应相互配比。 在《新准则》中,涉及所得税的科目主要包括“递延 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科目。“递 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 资产,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所得税”科目下 设“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明细科目, 分别核算当期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和暂时 性差异所导致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 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 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 取得资产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 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 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提取的减值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 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 前扣除,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 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 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 假定某企业期末持有一批存货,成本 为200万元,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160 万元,按照存货准则规定,对可变现净 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4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资产的 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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