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应独立进行

信息来源:2006.09.28 海峡财经导报

基本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由于乙公 司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未能及时清偿欠款。经两公司协商,甲 公司同意乙公司用公允价值为70万元的原材料偿还货款。 假设甲公司已对此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0万元。 一、按旧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 重组》(财会[2001]7号)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 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 产的入账价值。”因此,甲公司 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78.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金) 11.9万元(70×17%) 坏账准备 10万元 贷:应收账款100万元 (二)纳税调整 1、相关政策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 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 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 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 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 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 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 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取 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 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 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 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2、一般思路 假设甲公司仅有此一项 应收账款,那么对于此前计提 的坏账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9.5万元(10-100×5‰), 该项债权的计税成本应为 99.5万元(100-10+9.5)。根据6 号令的规定,甲公司应当确认 债务重组损失17.6万元(99.5- 70-11.9),即应当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17.6万元。同时,甲公 司应当按照换入原材料的公 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为70 万元,在领用或者出售该原材 料后,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 得额8.1万元(78.1-70)。至此, 因计提坏账准备和债务重组 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全部转回 (9.5-17.6+8.1=0)。 3、存在问题 在实际业务中,甲公司当 然不会仅有此一项应收账款, 而税法规定,年末允许保留的 坏账准备余额不能超过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的5‰。因此, 本期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额, 应当根据本期增(减)提的坏账 准备,与税法规定应当增(减)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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