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地税处罚了国税能否再罚?

信息来源:2006.09.28 海峡财经导报 阿洪,清波,文琦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 安装,于2006年6月8日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未在规 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7月 18日,被当地地税机关处以 500元的罚款。该公司本以 为建筑安装企业只需要向 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不 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7 月20日,该公司接到当地 国税机关限期改正通知,责 令其限期办理国税税务登 记,并将对其处以罚款。该 公司认为,当地国税机关违 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 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 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 理。虽然国、地税机关为两 个相对独立的执法主体,可 以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 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 处罚权,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 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一 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当事 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 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里 的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系 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一事”是 指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 或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 通常表述为“当事人的同 一违法行为”。“不再罚” 指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 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 以上的处罚。因此,“一事 不再罚”原则应理解为行 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违反 一种行政法规时只能由一 个行政机关作出一个或一 次处罚。 具体而言,是指对相对 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 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行政主体只能给予该相 对人一个或一次处罚。它包 含以下两层涵义: 1、已受处罚的某一违 法行为不能因同样的事实、 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 受处罚: 2、同一个应受处罚的 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 分别依同一条法律规范进 行处罚。 在本例中,该公司逾期 向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 记究竟是否属于同一违法 行为呢? 《征管法》第十五条规 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 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 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 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 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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