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更细化 享受优惠当筹划

信息来源:2006.09.28 海峡财经导报 庄粉荣

一、纳税人身份要求变化 2006年7月24日,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联合颁发《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6]第111 号),结合最近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 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6]第061号),我们 可发现,国家对外商投资企 业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 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同时 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 的新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9]第171 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享受 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 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 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 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 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 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 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 25%(含)以上。这个文件只 强调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企业的权属性规定,资本金 到位率是否达到25%(含) 以上,是判断外商投资企业 是否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关 键性因素。而国税发[2006] 第111号文件和财税[2006] 第061号文件明确,享受国 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 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 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 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 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 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 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纳税人应当开展 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对于 货物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 在购买国产设备之前,需要 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否则就难以获得有关税 收优惠;而对于“非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从事开发普通住宅 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则需 要将开发项目进行分别核 算,即将普通住宅业务与其 他业务区分开来。但是,在具 体操作过程中,对有关业务 分别核算存在操作上的风 险,一旦被税务机关认为有 关业务划分不清,就可能不 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 此,比较安全的做法是,以项 目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公 司,从而使从事普通住宅开 发业务的公司享受税收优 惠。 二、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厘清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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