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信息来源:2006.10.26 海峡财经导报 许海波

财政部于2006年 2月15日下发了重新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17号——借款费 用》(以下简称《新准 则》),自2007年1月 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 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 业执行。 A主要变化 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有 以下变化。 第一,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旧准 则》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新 准则》将范围扩大到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 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 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等资 产。 第二,增加了一般借款的利息也可予以资本化的 规定。《旧准则》规定,只有专门借款的利息在符合条件 时才可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如果购建或者生产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应当将其发 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三,改变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旧准则》规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 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 以资本化率。《新准则》简化了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 的计算方法,规定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 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 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 额作为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此时不需要计算借款资 本化率;如果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 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 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 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第四,改变了小额的专门借款辅助费用的会计处 理。《旧准则》规定,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 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 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 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 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新准则》规定了 相似的确认原则,但取消了小额专门借款辅助费用计 人当期损益的规定。 第五,取消了借款折价或溢价的直线法摊销。《旧 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既可以采 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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