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改出租 税负降不少

信息来源:2006.10.19 海峡财经导报 张振国

对于需要取得不动产和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来 说,其取得使用权有“购买”和 “租赁”两种方式。笔者认为, 对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考虑将 “出售”改为“出租”,来避免在 转让过程中产生的高税负。 基本案例:1998年3月, A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购进 一块土地。因城市开发。这块 土地逐渐升值。2004年5月, A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将 土地出售给B公司。(该土地 尚可使用30年,城建税适用 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 率为3%,契税税率为4%,假 设不考虑其他费用): 1、A公司应缴纳营业 税:(3000000-800000)×5%= 110000(元) 2、A公司应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110000×(7%+ 3%)=11000(元) 3、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 值税: ①扣除项目金额:800000 +110000+11000=921000(元) ②增值率:(3000000- 921000)÷921000×100%= 226% ③土地增值税:(3000000 -921000)×60%-921000×35%= 925050(元) 4、B公司应缴纳契税: 3000000×4%=120000(元) 合计税收负担为1166050 元(110000+11000+925050+ 120000)。 筹划方案:土地的所有权 一般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使用 者一般不拥有所有权。因此, 无论是出售还是出租,实现的 都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A公 司可以考虑将转让土地使用 权改为出租给B公司使用30 年,并一次性预收租赁费300 万元。 1、财税[2003]16号文件 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 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 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 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 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 教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 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30年内,A公司每年 应当确认租赁收入10万元, 因此每年应缴纳租赁营业税 为:100000×5%=5000(元)。 2、A公司每年应缴纳城 建税、教育费附加:5000×(7% +3%)=500元 3、A公司不需要缴纳土 地增值税。 4、B公司不需要缴纳契 税。 A公司30年税收负担合 计为165000元[(5000+500)× 30]。假设市场利率为8%,折算 现值约为61918元[(5000+ 500)×(P/A,8%,30)]。筹划后 比筹划前大约可少负担税款 1104132元(1166050-61918)。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 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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