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开发费按1.5倍在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2006.10.19 海峡财经导报 荣彩

今年年初,国务院下发 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 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 知》(国发[2006]6号)。该《通 知》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税 收优惠政策。最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 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88号),为贯彻实施国 发[2006]6号文件,进一步明 确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 照以前的优惠政策,新政策 主要有以下变化: 第一,优惠政策对象发 生了变化。 首先,优惠政策对象范 围扩大了。以前企业技术开 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一直 仅使用“企业”一词,作为技 术开发的重要力量科研机 构、大专院校是否适用这一 优惠并未明确,财税[2006] 88号文件首次将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等列入了优惠对象 范围。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转 化科研成果,同样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变化将 助推其发挥科研优势,领跑 科技创新,把最新科研成果 迅速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内 外资企业首次实现了无差别 待遇,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以往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 惠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 惠分别下达文件。但内资企 业享受优惠的前提是“财务 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 收”,而外商投资企业无此前 提限制。财税[2006]88号文件 首次将内外资企业平等对 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也必 须满足这一前提。 第二,加计扣除优惠力 度加大。 以往是技术开发费比上 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 上的,才允许再按技术开发 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 除,如果增长幅度低于10%。 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加计扣 除;并且,加计扣除部分只能 在当年扣除,不能结转到以 后年度。财税[2006]88号文 件取消了比上年实际增长 10%的前提限制,技术开发 费统一按1.5倍计算,在当 年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抵扣 的部分,可在以后五年内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结转抵扣。 第三,优惠内容增多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 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 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 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 企业,才可按2.5%提取,列 入成本开支,而且列支也不 等于税前扣除。财税[2006]88 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 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 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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