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2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所 重点中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 现该中学2006年1-5月共少代扣代缴教职工工资、 薪金个人所得税27.82万元。于是,该市地税稽查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于2006年6月14 日和6月18日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告知手续),责令该 中学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缴27.82万元的个人 所得税,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2006年7月4日,该中学既未补缴税款,也未缴纳 罚款。于是,经市地税稽查局局长批准,2006年7月5 日,该市地税稽查局从该中学银行账户中强行扣缴了 27.82万元的税款和27.82万元的罚款。 那么,该市地税稽查局对该中学采取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 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3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人 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只要每月超过了1600元,都应该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教师也不例外,只要教师 月工资超过1600元,就应该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依照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 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 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 学校作为支付教师工资的单 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必 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依据《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 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 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 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 此,本例中,该市地税稽查局 要求该中学补缴应扣未扣的 税款是不正确的。 另外,该市地税稽查局依 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要求该中学补税、处 以罚款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是错误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 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

...
稽查局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学校实施处罚缘何被叫停2006.11.02海峡财经导报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