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进一步规 范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堵 塞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的漏 洞,福州市国、地税局日前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 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联合下发了相 关补充通知,调整预售商品 房计税毛利率,并对房地产 企业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 补充通知规定,福州内 资企业未完工开发商品房预 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 为: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 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 低于9%;开发项目位于福州 市区(包括鼓楼、台江、晋安、 仓山、马尾、琅歧)的,预计计 税毛利率不低于20%;开发 项目位于福州八县地区的, 预计计税毛利率不低于 15%;开发销售单栋、联排或 叠拼别墅的,预计计税毛利 率不低于20%;开发产品视 同销售确认收入时的成本利 润率确定为15%。 此外,房地产企业开发 拆迁安置房的,应正确核算 拆迁安置房销售(预售)收 入,全额确认拆迁户的售房 收入,拆迁补偿支出应作为 开发成本,不得按冲减拆迁 补偿支出后的净额确认销售 (预售)收入。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收入必须 严格按规定开具《商品房销 售(预收款)统一票据》;开发 产品完工后,应按照实际取 得收入开具《不动产转让(销 售)专用发票》。预售收入按 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是企业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组成部 分,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按 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存在审核评 估中疑点问题不能排除、实 际销售毛利率低于规定的预 计毛利率、开发成本明显超 过同期同类项目正常水平、 上年未检查过等情况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列为重点 检查对象,开展重点检查。 补充通知还就房地产企 业纳税申报、资料报备、法律 责任、外资房地产企业纳税 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情 况可登陆福州市国税局网站 查询。

福州调整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2006.10.26海峡财经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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