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税收成本巧变“纳税义务”

信息来源:2006.10.19 海峡财经导报 秦辉

基本案例 H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销售空调 并负责安装。2005年,该公司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170 万元(不含税),安装收入117万元(含税),购进空调取得 进项税额100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 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 当征收营业税。本例中,H公司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的 行为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该公司2005 年应缴增值税为: [(1170+117)÷(1+17%)]×17%-100=87(万元) 筹划方案 H公司可变更营业执照,将其主营业务改为安装 业务,同时将单位名称改为安装公司,这样H公司就转 变为营业税纳税人,其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就属 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 值。因此,按上述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 应缴营业税=117×3%=3.51(万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税负减少了83.49万元(87-3.51)。 存在争议 对于上述筹划方案,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H公司登记的主营业务是 销售空调业务还是安装业务,H公司都是增值税纳税 人。《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 定,《细则》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 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 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本例H 公司销售空调取得的收入是安装收入的10倍,应当视 为从事批发零售业务为主,因此无论H公司如何筹划, 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的业务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财税[1994]26号文件仅仅适用 于兼营,而H公司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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