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预征税款要加收滞纳金

信息来源:2006.10.19 海峡财经导报 胡俊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原有的土地增值税政 策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 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0号)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在 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那么什么是“普通标准住宅”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进行了原则性 的界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 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 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 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界定属于 一种定性界定,因而在具体实务中并不好把握。 财税[2006]21号文规定,《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 住宅”和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普通住 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 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按向社 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 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 土地增值额。 对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我们可以发现,财税 [2006]21号文实际上从“性”和“量”两个方面对“普通标准 住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就定性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普通标准住宅”应当属于“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 住房”;就“量”上而言,则“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 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与原有政 策相比,新标准更容易掌握和执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二、重申混合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原则 《条例》第八条规定,土 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 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 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但是,对于既建造涉及 到税收优惠的普通标准住 宅又开发其他类型房地产 的混合项目,如何计税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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