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降低税负“六大法宝”

信息来源:2006.10.26 海峡财经导报 欣竹

$T《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 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6]103号),对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范围进行了限制。投资人在新办企业时,应当注意税 收政策变化情况,并在事前进行相应的筹划,从而尽 可能充分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E 法宝一@@@注意25%的临界点@@@ 例1:2006年8月,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成立,按规 定企业可享受5年免征企业目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初 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甲股东以其购入的新设备 作价120万元作为投资,其余280万元均为现金出资。 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 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 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 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 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 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 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 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 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货 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 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因为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 达到30%(120÷400×100%),所以根据财税[2006]1号文 件的规定,该企业不能享受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所 得税优惠政策。 筹划方案:在企业成立前,甲股东可暂缓购入设备, 并以120万元现金出资,待企业成立后,再以新办企业 名义购入设备,这样新办企业就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 税收优惠了。此外,该企业也可通过增加现金投资,或者 减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手段,使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占 注册资本的比例降低到25%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 惠政策的5年期间,应当始终注意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 资本的比例。企业在接受非货币 性资产追加投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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