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尺度规范全省交警执法
核心提示《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警方在执行该条例时有一些内部执法规定,对该条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记者选取了其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与警方的内部执法尺度一一对照,以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警方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并提醒大家依法出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一部经过人大三审才通过的地方性法律。这部关系到每个人出行安全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提高交通通行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关心和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受该条例约束。在我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违规处以罚款的,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汽车“停好”后不担责任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警方内部执法规定: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机动车停放时被机动车或行人撞上了,尤其是在夜间照明条件不好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如何赔偿?交警执法部门认为:结合我省的实际,一般情况下,在机动车停车符合道路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与静止的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或行人因此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是不应当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机动车一方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机动车违法停放,像在没有停车泊位的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停车的情况,就不能适用本规定了。换句话说,要适用本款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二是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相同第五十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跳车的;(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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