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合同降税负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 使得该项目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具体来说,若承 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该项目就适用“建 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 5%的税率。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进行税收筹 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入 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 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 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 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 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下面举 例说明。 例如:某建设单位甲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 乙组织安排施工单位,共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施工单位丙、丁中标并直接与甲签订承 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400万元,甲公司另外 支付给乙公司4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乙公司缴纳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暂不计算)=40万元×5%= 20000元。 方案二:乙公司与甲公司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 同约定承包金额为440万元,之后乙公司将工程转包 给丙、了,转包金额为4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 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 入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乙 公司应缴纳营业税=(440-400)×3%=120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乙公司可少缴纳8000元的营 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 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 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除此以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 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 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 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 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 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 用。 例如,经过投标,东方集团承包建筑东方小区,小 区建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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