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新申报表中填列工资及三项经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 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 简称《新表》)于今年7月1日 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对《新表》进行了修订。申报表 修订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 税发[1998]190号,以下简称 《旧表》)相比,有关工资和三项 经费方面的规定变化很大,主 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总体变化 《新表》关于工资和三项经 费的调整没有体现在主表中, 而是通过附表四《纳税调整增 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 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反映。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需 分别填列工资薪金支出、职工 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 经费的本期发生数、税前扣除 限额、纳税调增金额。 另外,工资和三项经费明 细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实际发 放、计提的全部工资和三项经 费,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和以前年 度累计结余数等情况。在填列 该明细表时,要区分工效挂钩 企业和非工效挂钩企业。非工 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限额按本 期核准计税人数和人均计税工 资标准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 税工资总额的2%、14%、1.5% (或经批准的2.5%)计算税前扣 除限额。非工效挂钩企业只有 “本期纳税调增额”,而工效挂 钩企业既有“本期纳税调增额” 又有“本期纳税调减额”。“本期 纳税调减额”填列工效挂钩企 业动用1998年以后形成的工 资基金结余的金额。“本期纳税 调增额”填报当年实际发放的 工资额小于在成本费用中的计 提数的差额,以及实发数大于 核定工资总额的差额。 二、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 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26号)对计税工资 限额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 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 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 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 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 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 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 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 钩办法。 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 调整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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