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应缴税?

信息来源:2006.12.14 海峡财经导报 曹全清

关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应缴纳增 值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主 要有三个税收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 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 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 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 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 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 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 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 号)规定,财税[1994]26号文 件中所指的“使用过的其他属 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在实际 征收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 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 产管理,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 货物(下同)。对不同时具备上 述三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 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 (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 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 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 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综合以上规定,企业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 应缴纳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存 在争议。在实践中,企业对财 税[1994]26号和国税函发 [1995]288号两个文件内容没 有争议,而对财税[2002]29号 文件中“应税固定资产”的理 解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财税[1994] 26号和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两个文件规定,对纳税人销售 自己确已使用过的、销售价格 不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暂免 征收增值税,而财税[2002]29 号文件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文字表 述表明了销售所有固定资产 包括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都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应一 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 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 一》就指出,“应税固定资产” 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应征 增值税的固

...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