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箱划伤孩子 责任谁担?
新闻故事2003年6月7日晚上8点30分左右,5岁的帅帅在郑州市经七路15号一个户外广告处玩耍,不慎被该广告体划伤右手腕,当时血流如注。帅帅的母亲在其身后五六米处,听到孩子的哭喊,并看到他摔倒在地,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经过医院诊断,帅帅的伤情为右腕外伤并环小指屈腱、尺神经、尺动脉断裂,需要住院治疗13天。事后,帅帅的家长发现,划伤孩子手腕的那个长方体灯箱式广告是中亨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宣传所制作的,广告突出墙面21厘米、距地面27厘米。他们认为,中亨公司作为该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和受益者,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应该保证广告体在设立过程中对不特定社会成员不会造成安全隐患。由于他们对该广告体疏于管理,造成帅帅被划伤,并给帅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对此,中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医疗费及赔偿等问题上,帅帅家人与中亨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帅帅遂将中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亨公司赔偿他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0273.2元。在庭审中,中亨公司称,帅帅向法庭出示的受伤证据,不能足以认定是由于中亨的广告体所致。帅帅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而帅帅要求的医疗费应扣除其住院期间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的费用,其要求的护理费与误工费为同一概念,且护理费的数额也无证据证明,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也不能支持。2004年4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亨公司对其设置的墙体广告,应尽到妥善管理并保证该广告体对不确定人群绝对安全的责任。在本案中,帅帅在该广告体下玩耍受到伤害,中亨公司不能举出其已经对该广告体尽到了妥善管理并足以达到该广告体不会对不确定人群造成危险的证据,也不能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帅帅的伤情与其设置的广告体无关。因此,中亨公司应对帅帅的伤情负主要责任。帅帅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亦负有监护不周的责任。帅帅住院期间所患的上呼吸道感染与因中亨公司广告体所致外伤无因果关系,因此,帅帅要求中亨公司赔偿的医疗费应扣除该项治疗费用。由于帅帅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费和护理费,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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