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会经费7月1日起由地税代征
信息来源:2007.04.05 海峡财经导报 林家忠
本报讯 从7月1日起,福州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今年2月28日,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每月15日前向银行解缴工会经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税务机关每日加收滞纳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