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渠道取得的购房差价应计缴个税

信息来源:2007.04.12 海峡财经导报 夏天

2007年2月8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 发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 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7]13 号),针对单位将自有住房 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 格销售给职工是否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 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 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 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 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 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 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 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 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 税。 在执行上述政策时,需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享受房改政策的对 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股份 制企业、1984年前成立的集 体企业中符合房改政策的 职工。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不适用该政策。 2、各地房改政策不一 样,按地域管辖的原则,单 位房改须由当地(或按隶属 关系)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审批后才能实施,没有经过 审批的“房改”,个人取得的 差价收入不能按本条规定 享受优惠。 3、各地房改政策不一 样,应当因地制宜。 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 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 房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 [1999]文178号)规定,省 直及福州的房改实行“老人 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 策,即1998年12月1日之 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为“老 人”,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为“新人”。“老人”实行住房 制度改革,国家按房改价格 将房屋销售给已有住房的 个人;没有住房或没有达到 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国家 按规定价格和计算程序给 予货币化补贴。“新人”以实 行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的办法来实行住房 货币分配制度。除了单位和 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 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 在单位按个人月工资总额 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 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 存年限为20年。 财税[2007]13号文件的 免税规定仅适用于“老人”, “新人”取得的存入住房公 积金账户的补贴收入应当 与正常计提的住房公积金 合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基本兼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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