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强制执行缘何违法?
某市纺织总会于2003年3 月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纺 织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其经费开 支一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一部 分来源于向全市纺织企业征收 的行业管理费。2003年4月,在 该市地税局相山区分局的一再 督促下,该纺织总会向地税机关 办理了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登 记手续,并取得了代扣代缴税务 登记证书。 2006年8月4日,该市地税 局稽查局在对该纺织总会2005 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 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纺织总会 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 缴的个人所得税5.36万元采用 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 2006年8月11日,该市地 税局稽查局向该纺织总会下达 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36万元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 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 少缴的税款分别处以1倍罚款 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并于8月15日下达了处以罚款 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限15日内缴纳)。 截至2006年9月16日,该 纺织总会未缴纳税款和罚款。 2006年9月17日,该局强行从 纺织总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 5.36万元的税款,并于2006年9 月18日再次向纺织总会下达了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 该总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少缴税款 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仍 未缴纳为由,拟对其已扣未缴的税 款再处以50%的罚款。3日后,该局 向纺织总会下达了处罚款2.68万 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9月30日,该纺织 总会向该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以市地税局稽查局扣缴 税款不合法且对其少缴税款行 为进行了两次处罚为由,要求市 地税局撤销稽查局的补税处理 决定和两次处罚决定,并退还扣 缴的税款。 2006年10月24日,市地税 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1、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补 税5.3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2、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的 两次处罚决定; 3、认定市地税局稽查局采 取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违法,退还扣缴的税款。 该市地税局作出以上复议 决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 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虚 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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