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新规上路

信息来源:2007.05.11 大河报 李传金

进场交易 经过多年探索之后,河南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向市场化道路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4月29日,记者从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了解到,5月1 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了。 这一《办法》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 令的方式登场,标志意义在于,这是河南省国 资委成立3年来,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的规章制度。而这一制度安排,凸显了 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配置作用。 记者从这份政府令中获知,《办法》对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进场交易”成为新政的一大突出亮点。其中在 转让的审批环节、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 序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以 市场化道路为取向的操作范式。 这在河南省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鲁 新成看来,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后,在有效的市 场监督与制约机制之下,才能形成市场发现价 格的机制,才能寻找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客 观依据,避免国有权益遭受侵蚀的风险。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可 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转让的程序环节 中,对从事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基础性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同为一家,同时, 要在指定的媒体进行转让信息披露等硬性规 定。 这就突出了交易市场在产权交易中的支 配地位。产权交易机构就成为国有产权能否规 范、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为此,《办法》对产权 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义 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产权交易机构不但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而且在信息发布、咨 询服务、交易撮合、价格发现、交易鉴证等方面 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为此,河南省国资委选择 了8家正式类产权交易机构和9家临时类年 度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产权交易的场所。 当然,《办法》的新意还体现在,把包括物 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纳入 了国有产权的范围。这在河南,首次对国有产 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把企业增 资扩股行为,以及政企未分的单位的国有产权 转让也纳入到了《办法》之中,体现了《办法》与 时俱进和严谨周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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