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执法者缘何反成违法者?

信息来源:2007.04.26 海峡财经导报 王康宁

2006年3月,某市电缆厂与 该市所属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 份电缆订购合同,合同要求电缆 厂须在2006年6月底前为县供 电局提供“50×3+1”的PC电 缆50000米,每米电缆价格为30 元,县供电局应在验收合格后的 3个月内将电缆款1500000元全 部付清。 2006年6月20日,市电缆 厂如期将50000米电缆送到县 供电局中心仓库,县供电局在对 该批电缆进行验收时,发现电缆 中2支分线的铜芯截面不够标 准,遂向市电缆厂提出退货要 求。于是,市电缆厂邀请市技术 监督部门对电缆重新进行鉴定, 市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结果与 县供电局的鉴定结果完全一致。 由于该批电缆属市电缆厂专门 为县供电局定做,如果县供电局 执意退货,则电缆厂的该批电缆 有可能无法销售给其他人。为 此,市电缆厂恳请县供电局在不 影响使用安全的情况下能够将 该批电缆接收下来,结算价格可 以进行协商。最后,县供电局同 意了电缆厂的请求。之后,市电 缆厂与县供电局曾就该批电缆 结算价格问题数次进行协商,但 终因双方意见相差甚远未能达 成一致。所以,县供电局也一直 未向市电缆厂支付任何货款。 2006年12月9日,因市电 缆厂欠缴2006年上半年的增值 税73万元,该市翔山区国税局在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 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 电缆产品实施查封措施。这时, 市电缆厂的财务科长主动向翔 山区国税局税务人员提供了县 供电局拖欠其1500000元电缆款 的情况。 2006年12月12日,翔山区 国税局税务人员来到县供电局, 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市电 缆厂欠缴国家的税款,而你们又 欠市电缆厂的货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行使代 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市电 缆厂欠缴的税款73万元。否则, 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县供电局局长再三向市翔 山区国税局税务人员解释他们 与市电缆厂之间的经济纠纷问 题,可3天后,翔山区国税局还 是强行从县供电局的银行账户 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万元 的增值税。 2006年12月19日,县供电 局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 市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 法为由,要求撤销翔山区国税局 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 2006年12月30日,市国税 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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