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收入比例务必要紧盯税率变化

信息来源:2007.04.26 海峡财经导报 熊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 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 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 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 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 得(以下简称“住房所得”),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 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 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 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 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 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 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 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 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笔者认为,纳税人可以通过合 理安排收入比例,降低住房所得个 人所得税税负。下面举例说明。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甲公司将新购置 的一处住房出售给该公司销售部经 理王某,该住房的购置成本和市场 价值均为100万元,出售给王某的 价格为50万元。王某当月工资为 5000元,假设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以 外的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4月份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5000-1600)×15%-125= 385(元) 2、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0-500000)÷12=41666.67 (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 为3375。 (1000000-500000)×30%-3375 =146625(元) 3、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85+146625=147010(元) 筹划方案 财税[2007]13号文件下发后,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各个组成部 分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独立性, 可将“工资、薪金所得”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月工资奖金;第二类是全 年一次性奖金;第三类是股票期权 所得;第四类是住房所得。因为目前 对上述四类收入独立计征个人所得 税,所以单位应当预先合理安排职 工各类收入所占比例,从而使“工 资、薪金所得”充分享受低税率,达 到个人所得税负担最小化的目的。 方案一:甲公司可增发王某4 月份工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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