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贱价卖 赔了夫人又折兵
最近,某食品公司总经理看着库存的“节日礼 盒”犯了愁。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食品公司为了迎 合节日市场,特别推出了一款“节日礼盒”。结果节 日过去不久,这些产品就滞销了。现在这些积压的 “节日礼盒”已变质过期。于是,该公司总经理召集 财务经理商讨对策。财务经理分析说,现在的损失 不单是变质的食品造成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霉 烂、变质的存货耗用的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 作转出处理。目前已经过期的食品价值5多万元, 如果向税务部门申报财产损失,还须转出已抵扣的 进项税额近7000元。 那么,有没有其他办法尽量减少损失呢?财务 经理说,其实不必将这些过期的食品作报废处理, 可以将其粉碎后卖给饲料厂作动物饲料。公司有关 部门已和饲料厂联系,他们愿以1万元的价格收 购,价格是低了些,但总比当垃圾扔掉合算。而且公 司将这批食品粉碎后作销售处理,虽然要计提销项 税额近1700元,但可以不必转出近7000元的进项 税额,两者相比较,损失可以减少很多。总经理一 听,忙称是个好方案,马上组织有关部门将财务经 理的方案付诸实施。 其实,财务经理的方案看似妙招,实际上不但 不能为企业减少损失,相反还会带来更多不可避免 的损失。 1、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的食品并不需要转出 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 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 项税额应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为生产、经营过程 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 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 其他非正常损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不可抗 力的客观原因和企业管理上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 损失外,都可按“正常损失”处理。 该食品公司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而变质,既不是 自然灾害,也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保管措施再完 善,超过保质期仍会变质的。所以食品公司如果按 正常程序对变质的食品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并不需 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未及时报批的财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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