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后应如何纳税
$T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 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 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 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 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税务 机关应当按扣缴税款的一 定比例支付给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 那么,扣缴义务人取得 扣缴税款手续费如何进行 会计和税务处理呢?$E @@@一、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目前,对于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扣缴税款手续费收 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税法并 没有一个全面的规定,《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 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31号)仅对储蓄机构代扣 代缴利息税而取得的手续 费进行了明确:储蓄机构取 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 业税。 那么,对于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扣缴其他税款的手 续费,是否可以比照国税发 [21001]31号文件征收营业税 呢?简单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单 位或个人有偿提供营业税 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应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营业 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规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 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 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 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 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 业、其他服务业。这里的代 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 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 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税务 机关的委托办理代扣代缴 税款,其本质上可以看作是 一种代理行为,虽然这种行 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通 常所指的自愿代理,而是法 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一项强 制代理义务。这种法定代理 义务可以是无偿的,税务机 关不支付任何费用。但我国 考虑到目前企业和公民的 纳税意识还不够强,扣缴义 务人为办理扣缴税款确实 花费了一定的人力、财力, 为了提高扣缴义务人的积 极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比 例的手续费,作为相应的补 偿。根据税法的规定,扣缴 义务人代税务机关办理代 扣代缴税款业务,并取得了 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了营 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因此 应按“服务业——代理业” 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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