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限额年中调整 计税工资调整须细拿捏

信息来源:2007.05.24 海峡财经导报 赵新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26号文)规定,自2006年7月 1日起,我国企业工资支出的税 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 1600元。与以往计税工资标准 调整不同的是,这次调整的执行 时间是在年度中间,这就给 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计 税工资的调整带来特殊性。 针对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如何进行计税工资的调整 及调整中应注意的问题,举例说 明如下: 一、计税工资的调整 例1:某公司是一家实行计 税工资扣除办法的内资企业。 2006年度该公司工资发放及计 税工资人数情况如下:上半年实 发工资总额为90万元,下半年 实发工资总额为140万元,本年 度平均计税工资人数150人,年 度内无人员变动。该公司所在地 区上半年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 每月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 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 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6]1043号文)的规定,该 公司在进行2006年度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对工资的纳税调整处 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 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 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 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本期核准 计税人数150人,计税工资标准 144万元(150×800×12),实际发 放工资总额230万元(90+140), 本期纳税调增额86万元(230- 144);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 目明细表》第17行,填报2006 年7月至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 准后的差额为150×(1600-800) ×6=72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2006年 计税工资纳税调增额为86-72= 14万元。 然而,该公司2006年上半 年实际发放工资90万元,计税 工资标准为150×800×6=72万 元,实发工资超过规定扣除标准 90-72=18万元,即该公司仅上 半年的实发工资就应作纳税调 增18万元。为什么全年的工资 纳税调增额仅为14万元呢?继 续分析发现,该公司下半年的实 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下半 年实发工资140万元,计税工资 标准为150×1600×6=144万元, 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4万元, 此金额正是该公司上半年应该 调增的工资额18万元与全年申 报的调增额14万元之差,也就 是说该公司将上半年应调增的 工资结转到后6个月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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