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须补税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 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 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 资产捐赠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 两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规定,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 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 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 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那么,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进行涉 税处理呢?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40%的股权,该股权的初始投 资成本为500万元。2007年1 月,乙公司以200万元资本公 积转增实收资本,该资本公积 是接受追加投资时资本溢价形 成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 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 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 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 (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 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税法对 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进行 所得税处理,尚未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资本溢价是投资者 投入的原始资本的一部分,以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 资本不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因 此甲公司不需要确认股权投资 的持有收益。 例2:假设例1中,用于转 增资本的资本公积,是乙公司 以前年度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 形成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 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 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 号)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 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 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 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 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 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 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 资本公积。” 由此可见,企业接受货币 性资产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 实际上已经征收过企业所得 税,即该资本公积是税后形成 的,其性质与税后留存收益是 一致的。笔者认为,对于本例中 乙公司以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 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甲 公司应当比照税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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