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所得与月工资有机结合可降税负
目前,许多中国境内的公 司、企业为吸收、稳定人才,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 规定,向其雇员发放认股权 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工作 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 他条件时,可凭该认股权证 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 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 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 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 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 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 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 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 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 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金手铐”作为一种主要 面向高管的激励工具,其目 的在于通过向高管提供激 励,以激发其动力,并与公司 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成 长的果实。 为了规范期权激励的个 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 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 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第009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35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6]第902号)先后对股票 期权的征税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 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 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 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 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 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 的股票。 国税函[2006]第902号 文件进一步明确,员工接受雇 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 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 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 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 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 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5]35号文件规 定,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 认及其具体征税问题按以下 规定处理: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 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 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 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 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 (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 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 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 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 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 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 行权日之前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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